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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细则
泉州酒店信息公开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进一步完善酒店治理体系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根据《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酒店在开展经营活动及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企业经营信息的活动。本细则所指信息是酒店在上述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酒店信息公开坚持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准备、及时原则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违反酒店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酒店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,应与有关单位及时沟通、确认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五条 酒店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推进、协调、监督信息公开工作,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,副组长由总办行政总监担任,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总经理办公室,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
1、负责指导、实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。
2、研究、决定和总结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。
3、编制酒店信息公开指南、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更新。
4、负责酒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上报工作。
5、负责复核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,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核准。
6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,协调、解决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汇报。
第六条 酒店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、起草、审查(包括保密审核)。
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
第七条 信息公开必须在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商务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信息等不应列入信息公开的范围。
第八条 酒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:
1、酒店基本信息;
2、酒店员工招聘信息;
3、酒店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第九条 酒店内部事务,如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开。
第十条 酒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,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,因形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公开。
第十一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,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
第十二条 酒店主动公开信息,可以通过酒店网站或相关会议、新闻发布会等途径。
第十三条 坚持按照“谁承办,谁提出”的原则,由酒店各经办部门具体提出拟公开信息内容、公开范围、公开方式等。
第十四条 坚持按照“先审核,后公开”和“一事一审”原则,严格履行审核和保密程序,并信息公开的内容、必要性、准确定、敏感性等进行审核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
第十五条 坚持“三审”制度,即经办部门初审,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,领导小组组长终审。
第十六条 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,对公开的信息资料进行归档整理,妥善保管。
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,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
第十八条 酒店信息公开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,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认真整改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酒店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